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提高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维护实验室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根据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定额分配、专款专用、分级审批分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按照全校实验设备总值的一定比例进行安排。
第四条 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年度预算编报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资产处根据学校实验室改扩建计划和全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提出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报学校审查确定后,统一划拨到资产处部门预算。
第五条 为统筹协调全校实验中心(室)有序运行,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分为学校统筹运行维护经费和划拨实验中心(室)运行维护经费两部分,学校统筹运行维护经费按经费总量的10%进行预留,主要用于学校实验室统筹管理相关支出、平衡弥补部分规模较小实验室的运行维护支出、学校实验管理队伍建设相关费用支出等。其余经费由资产处根据规定划拨到各教学实验中心(室)专项经费卡。
第六条 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实验桌椅的更新、补充,实验教学所需的易耗品,新的实验开发工具、配件及材料,实验室交换机、服务器、投影中控和实验管理平台采购与维护等。
第七条 各实验中心(室)利用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购置实验必需的相关设备,须遵循存量更新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由资产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不得利用实验室运行维护费购置办公设备和其他用品。
第九条 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使用审批由各实验中心(室)所在单位经费“一支笔”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按照使用范围严格支出,做到专款专用,由资产管理处对此加强管理,计财处、审计处负责该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挪用、套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行为,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下年度实验室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大学实验室维护经费使用规定》(浙财大[2013]1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