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爱护公物的责任心与自觉性,尽量减少丢失损坏,确保设备器材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凡由于不听指导、不按规程、工作失职、擅自拆改或不遵守规章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事故情节及本人态度等,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赔偿数额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三、凡由于设备陈旧、缺陷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存在难于避免的客观原因,在正常使用中引起的损坏,从轻或免于赔偿。
四、实验室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被盗事故,要及时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按器材损失价值确定赔偿金额。
五、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度恶劣的,要从重处罚。
六、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费应由当事人一次交清。所收缴的赔偿费应按规定上交学院入账。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制度》(浙财院现教技[200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