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实验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民用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验室对所有实验人员及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根据实验设备、环境及实验特点,制定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
三、仪器室、重点要害部位及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要重点防护,安全措施到位,必要时设置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四、室内水电设备和管线设施必须按要求装配,不准乱接乱拉,随意拆装、改线。各类在用设备应保持安全状态,必要时,应设盖板、护栏或警示牌。
五、实验室消防设施管理参照《浙江财经大学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
六、实验室钥匙要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工作人员应按安防系统规程操作,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好门、窗、水、电、气等,保管好贵重物品。节假日前,要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假期有值班,假后复查,确保安全。
七、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尽早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实报告案情。凡隐情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应负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浙财院现教技[2003]15号)同时废止。